《辦法》針對群眾反映“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問題,增加對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明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許多人對商家使用“生鮮燈”來改變食品的外觀感到不滿。他們認為商家的行為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手段,違反了信任和誠信的原則。而監(jiān)管部門的新規(guī)定則對此進行了明確禁止,目的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食品安全。
總的來說,對于商家使用“生鮮燈”來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監(jiān)管部門的禁止是正確的。這一行為違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huán)境。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生鮮食品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