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7日,居住在大河坎社區(qū)的居民王某前往李家營社區(qū)居民孟某經(jīng)營的商店里購買電源插座,僅因6元的價格差異,雙方發(fā)生口角,引發(fā)激烈爭吵并推搡,后被孟某的妻子勸解拉開,王某隨即離開,孟某幾分鐘后倒地,醫(yī)院120急救無效,診斷為“呼吸驟停、心源性猝死”。后孟某親屬到王某家門口懸掛遺像、焚燒紙錢,110雖及時出警制止,進行批評教育,但依然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大河坎司法所獲悉后,迅速介入,先后通過調取事發(fā)現(xiàn)場視頻資料和詢問筆錄,還原事實真相;了解孟某生前近年門診病歷、就診記錄,掌握其猝死主要原因,3月6日,主持了調處。王某認為孟某因病猝死和自己沒有關系,出于人道主義慰藉孟某親屬2萬元,而孟某親屬認為孟某的死亡是與王某吵架后引發(fā)的,王某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且孟某遺體已在殯儀館存放多日,提出35萬元賠償訴求。雙方意見懸殊,矛盾一觸即發(fā)。次日,大河坎司法所采取背靠背講法律、社區(qū)干部勸導等多種調解措施,告知王某其爭吵言行不當,超過必要限度,雖然對孟某患有疾病的情況不知情,但應該認識到自身罵人行為明顯不當,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其過激言語行為導致本身患有疾病的孟某情緒不穩(wěn)、病情發(fā)作,與孟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告知孟某親屬,王某與孟某只是爭吵推搡,并無打斗,正常情況下吵鬧行為不會導致孟某發(fā)生生命危險,且二人之前并不認識,王某對孟某患有疾病的情況也不知曉,雖然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孟某生命的故意,孟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的疾病,且孟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疾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王某爭吵,對死亡后果,孟某自身亦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在現(xiàn)實工作和生活中,我們每一位公民都應對自己的人身、財產、言行等有合理注意義務,提高對身邊危險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識,有助于提高社會整體的自我保護意識,維護公眾安全。通過本案的成功調處,指導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文明、理性地表達訴求,達到法理和情理的有效融合。